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9执822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金晟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阮火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建民,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固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高玉彪,经理。被执行人高玉彪,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吴江市金晟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固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玉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金晟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2866元,执行费7529元。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2018年10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江阴市固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玉彪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银行账户均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对其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登记信息。3、2018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江阴市人民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9年1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仍反馈无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9年1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其他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10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有权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金玲
代理
审判员 吴龙章
代理
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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