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民初62449号
原告:北京大城绿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亚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北京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北京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晓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交河镇新华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城绿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城绿川公司)与被告河北晓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城绿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贺春、被告晓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城绿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晓建公司向大城绿川公司返还合同款48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晓建公司向大城绿川公司支付违约金24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晓建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大城绿川公司支付自付款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由晓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大城绿川公司、晓建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合同编号为CG0301DC-2017023/S20170024号《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大城绿川公司作为服务购买方向晓建公司采购UPS电源及蓄电池工程安装服务。合同金额为48万元。合同签订后,大城绿川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晓建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晓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大城绿川公司提供安装服务。
被告晓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大城绿川公司的诉讼请求,大城绿川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合同后,晓建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本案并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是涉及对产品的安装调试,实际上是服务合同关系,晓建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0日大城绿川公司(买方)与晓建公司(卖方)签订《新建连云港至盐城铁路站后四电及相关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就第TX-07包件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作出约定。合同名称为工程服务,服务内容为UPS电源及蓄电池工程服务(安装督导服务、培训、售后等),合同总价480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全款,卖方收到全款后20天内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5项,本合同项下的安装服务项目受以下条款的控制,安装服务根据需要可以包括或部分包括以下部分:
一、设备电气安装项目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施工:1.机器设备机架的安装;2.机器设备的电源电缆敷设和压接;3.机器设备的内部模块的组装和各部件的电气连接;4.机器设备的软件调试及与上位机间的数据通讯;5.配合甲方工程人员进行设备调试;6.对现场技术人员培训;7.应甲方的需要而提供的其它安装服务;8.配合整工程的开通、验收;9、质保期内(2018年7月20日)的安装问题的解决;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17年7月24日大城绿川公司向晓建公司支付15万元;2017年12月15日大城绿川公司向晓建公司支付33万元,以上共计48万元。之后晓建公司亦为大城绿川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庭审中,艾玉、焦青坡作为晓建公司证人出庭作证,二人证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曾联系晓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建,赵晓建及其员工曾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及督导培训。另查,2017年5月18日北京力拓致远技术有限公司(买方、以下简称力拓公司)与大城绿川公司(卖方)签订《新建连云港至盐城铁路站后四电及相关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就第TX-07包件物资的采购和供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中达电通在线式UPS、中达电通高频开关蓄电池组、华为高频开关电源、蓄电池、配电柜、工具材料等设备,合同金额为7587499元;第17.1条约定:“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或者转包”;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力拓公司代理人处签字为高俊杰,大城绿川公司代理人处签字为艾玉。2018年5月29日力拓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济南光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连盐电源工程服务合同》,将甲方售出的电源/UPS等设备安装工程服务(含设备分货、督导、调试、配合第三方检测验收等工程服务)承包给乙方,并支付工程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服务时间为2018年5月-2019年1月或甲方用户要求;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晓建公司提供供应日期为2017年6月的《物资到货签认单》,供应厂家为力拓公司,收货单位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连盐铁路四电工程指挥部,物资名称为华为高频开关电源、中达电通在线式UPS及高频开关蓄电池组、蓄电池架,供应厂家为力拓公司,签字人为艾玉。此外,晓建公司提交五份《货物签收单》,收货单位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收日期为2017年6月份及7月份。以上事实,有《新建连云港至盐城铁路站后四电及相关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物资到货签认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大城绿川公司与晓建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的基础。本案中大城绿川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支付费用一方,在对方尚未提供服务之前便全额支付服务费用,且并未约定服务事项如何进行、如何验收、如何确认并结算、如果对方违约又如何处理。种种迹象实有悖于常理,只能视为大城绿川公司对自己权利义务的放任,晓建公司只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应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物资到货签认单》,大城绿川公司的员工艾玉作为力拓公司的代理人进行签字确认;庭审过程中,艾玉本人亦到庭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安装督导服务、培训售后等确系晓建公司进行,其作为大城绿川公司的员工负责与晓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对接,对此,大城绿川公司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在2018年3月12日大城绿川公司员工张娜发送给晓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关于询问工程服务对应的服务内容》的邮件也仅为一般性工作联系,并无具体施工内容,大城绿川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要求晓建公司履约而其违约的事实,故大城绿川公司的诉讼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晓建公司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另,大城绿川公司主张力拓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委托第三方济南光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安装服务及培训工作,进而证明晓建公司违约,但该合同系案外人之间所签订,并不能对抗大城绿川公司与晓建公司之间的合同,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大城绿川公司主张晓建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并要求返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大城绿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二十一元,保全费三千一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大城绿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静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