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40民初5231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6565965H。
负责人:周伟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兵,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洪艳,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谭进华,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陈红伟,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黄立军,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刘涛,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谭地琼,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被告马洪艳、谭进华、陈红伟、黄立军、刘涛、谭地琼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9.00元,减半收取计2484.50元,由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尹华正
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
人民陪审员 徐红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