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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40民初5231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刘涛谭地琼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马洪艳;谭进华;陈红伟;黄立军;刘涛;谭地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40民初5231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6565965H。

负责人:周伟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兵,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洪艳,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谭进华,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陈红伟,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黄立军,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刘涛,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谭地琼,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被告马洪艳、谭进华、陈红伟、黄立军、刘涛、谭地琼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9.00元,减半收取计2484.50元,由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尹华正

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

人民陪审员  徐红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