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83民初615号
原告:王川,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安新县刘李庄镇小北冯村改革北路**,户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安新县,迁安市迁安镇新颖路561号布言布语窗帘城,住迁安市。身份证号1306321***********。
被告:郭江,男,52岁,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建昌营镇大集中兴窗帘城,住迁安市。
原告王川与被告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川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王川负担。
审 判 员 徐俊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