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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83民初615号

王川与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川;郭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83民初615号

原告:王川,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安新县刘李庄镇小北冯村改革北路**,户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安新县,迁安市迁安镇新颖路561号布言布语窗帘城,住迁安市。身份证号1306321***********。

被告:郭江,男,52岁,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建昌营镇大集中兴窗帘城,住迁安市。

原告王川与被告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川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王川负担。

审 判 员 徐俊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