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41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伍金科,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现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郭彪,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服刑于南川监狱) 申请执行人伍金科与被执行人郭彪人格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4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执行人郭彪需赔偿申请人伍金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90305.9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以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工商登记等信息,没有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21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秀山县××街道××居委会进行实地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郭彪由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正服刑于南川监狱。本院询问申请人关于被执行人的情况,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241执14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臣
审判员 田红波
审判员 罗万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伍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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