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298号之一
原告:常州九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锋,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九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路面摊铺合同,亦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称与被告之间存在路面铺设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而被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本院目前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更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地,故本院采纳被告意见,本案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