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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02执恢68号之三

洪时申执李伍九、陈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时;李伍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302执恢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洪时,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李伍九,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执行人 :陈淑芳,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洪时与李伍九、陈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伍九、陈淑芳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川03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伍九、陈淑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淑芳在银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龚良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仕超

书记员温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