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03民初42号
原告:凌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王某,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凌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员 葛凤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