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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03民初42号

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03民初42号

原告:凌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王某,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凌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员  葛凤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