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伟豪,男,1997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金轩扬,男,1999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李伟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金轩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伟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浙0324执348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毓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