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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21民初9049号

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与郑兴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郑兴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521民初9049号

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经营者:王小东,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兴彬,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与被告郑兴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兴彬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59160元(月利率按2%计算,2015年12月20日至2018年10月30日,87000元×2%×34个月=59160元),本息合计146160元;2、以欠款本金8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欠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将所承建的农村住宅房的门窗彩钢瓦的加工安装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总货款146595元,约定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76595元,余款7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约定被告不按期给付欠款应承担每延迟一天50元的违约赔偿责任,自给付日起按2分承担利息。原告依据协议书的约定为科左中旗图布信乡龙合吐嘎查和乌兰灯嘎查共15户村民安装门窗彩钢瓦后。后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9595元,剩余欠款向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郑兴彬未作答辩。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了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欠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当庭递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向法庭递交的协议书一份、借据一枚,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兴彬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承包了农村住宅房门窗彩钢瓦的加工安装承揽工程项目,总价款146595元,约定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76595元,余款7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被告不按期给付欠款每延迟一天承担50元的违约赔偿责任,自给付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门、窗、彩钢瓦安装工程,被告为原告出具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据一枚即本案欠款,2016年12月前被告给付原告59595元,尚欠款97000元,2018年11月29日给付2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兴彬欠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门窗彩钢瓦的加工承揽工程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内容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郑兴彬应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11月29日前产生利息60900元,基于双方未约定给付利息和本金的顺序,依法应从2018年11月29日给付的20000元中扣除利息,尚欠本金87000元及2018年11月29日之前的利息40900元。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门窗彩钢瓦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兴彬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兴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欠款87000元及2018年11月29日之前的利息40900元,本息合计127900元,并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晗艺玻璃装饰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2元,由被告郑兴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娟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