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1852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马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钢,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伟,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肖兴国,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刘雪松,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
申请人:北京快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C-801。
法定代表人:肖兴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肖兴国、刘雪松、北京快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肖兴国、刘雪松、北京快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8785.0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肖兴国、刘雪松、北京快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8785.04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