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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1185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雪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刘雪松;肖兴国;北京快步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1852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马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钢,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伟,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肖兴国,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刘雪松,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

申请人:北京快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C-801。

法定代表人:肖兴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肖兴国、刘雪松、北京快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肖兴国、刘雪松、北京快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8785.0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肖兴国、刘雪松、北京快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8785.04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