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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61号

(2019)湘11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康敬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康敬芳;樊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住所地:宁远县舜陵社区九疑中路**。法定代表人彭建平,行长。被执行人康敬芳,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樊海波,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康敬芳、樊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6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6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朱革新

审判员  许树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梅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