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8民初4157号
原告:郑州找对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楼******。
法定代表人:时建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松,系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同一高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院**楼****v>
法定代表人:孙青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杰,系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铭功路与自由路交叉口华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系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找对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同一高度商贸有限公司、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找对了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862元(已减半),原告郑州找对了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精一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人民陪审员 何 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