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4民初178号
原告:王殿进,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梅,女,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原告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清卫,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陈俊萍,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康飞(实习),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殿进与被告宋清卫、陈俊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殿进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殿进负担。
审判员 张高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