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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1124号

朱春丹与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春丹;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1124号

原告:朱春丹,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文奇,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军港,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刘村。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公司经理。

原告朱春丹与被告郑州市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立案受理的(2019)豫0182民初1119号原告刘玲玲诉被告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182民初111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田淑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