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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行审16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段亚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段亚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津0119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宋泽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兵,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周富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段亚宗,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8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段亚宗作出蓟国土罚字〔2018〕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下营镇石炮沟村南侧占地建果品加工车间及果品保鲜库,占地面积444.7平方米,建筑面积2202.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段亚宗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卷宗内,土地利用现状测绘技术报告中记载的用地面积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占地面积不一致,故申请执行人对段亚宗违法建筑的面积调查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蓟国土罚字〔2018〕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金铭

审 判 员  杨玉双

代理

审判员  刘会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晟楠

书记员孙启迪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