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2888号
原告:唐天航,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杭州艾递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直街****房屋**。
委托代理人:王丽婷、朱跃波,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天航诉被告杭州艾递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天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天航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天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唐天航承担。
审 判 员 陈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王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