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433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物价局。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燕卫栋,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北留庄西卫生所。。住所地:馆陶县经营者:牛某某。申请执行人馆陶县物价局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物价局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馆价检处﹝2017﹞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物价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馆陶县物价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郭书光
审判员 申会民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