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民特1号
申请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孝国,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韩力楠,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力楠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