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19)苏1323刑医1号 申请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徐伟,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阳县。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释放,并于同日被送至泗阳县脑科医院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定代理人徐某丙,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务农,住泗阳县。 指定诉讼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医申〔2019〕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徐伟强制医疗。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红霞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徐伟的法定代理人徐某丙及诉讼代理人蒋学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8年10月16日下午,涉案××人徐伟在其位于泗阳县庄圩乡庄圩街惠泽花园2栋2单元103室的家中,持菜刀将其奶奶吴某乙杀害。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死因系颅脑损伤。 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伟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申请人徐伟故意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徐伟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的申请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16日下午,被申请人徐伟在泗阳县庄圩乡庄圩街惠泽花园2栋2单元103室家中,持菜刀砍其祖母吴某乙(本案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吴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所送徐伟深色外套左肩上、右肩上、深色裤子左腿上、右腿上、左脚上、右脚上血迹,徐伟右耳内、头上血迹,厨房门口过道西侧、东侧墙面上血迹,厨房地面上血迹,刀刃、刀柄斑迹擦拭物等处均检见人血痕;吴某乙脑组织表面可见少量红色斑迹。 所送徐伟深色外套左肩上、右肩上、深色裤子左腿上、右腿上、左脚上、右脚上血迹、右耳内、头上血迹,厨房门口过道西侧、东侧墙面上、厨房地面上等处血迹及刀刃、刀柄斑迹擦拭物等处血迹及擦拭物与吴某乙脑组织STR分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81×1018。被害人吴某乙头颅崩裂畸形、颅腔开放,死因系颅脑损伤。 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伟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治疗。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1.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8年10月17日下午2时许,自己接到妻子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到家后妻子说小波子(即被申请人徐伟)把他奶奶杀了,自己报警等情况。其证言还证实徐伟幼时患过癫痫病。 2.证人李某、付某、徐某乙证言证实:2018年10月17日下午2时许,李某、付某和徐某乙到徐伟家找吴某乙,徐伟开门后,发现吴某乙趴在厨房地上,地上全是血,血已经凝固了。其证言还证实徐伟有××史。 3.证人沈某、邵某证言证实:2018年10月16日下午3点多,看到吴某乙给其孙子徐伟送饭,第二天下午听说吴某乙被徐伟杀死了,徐伟有××。 4.证人吴某甲、胡某证言证实:2018年10月16日,打电话找吴某乙,吴某乙没接电话,第二天听说吴某乙被徐伟杀死了,徐伟有××。 5.证人储某、董某、潘某证言证实:徐伟头脑不好等情况。 6.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徐伟患精神分裂症,在泗阳、淮安、南京治疗,徐伟经常发作。2018年10月17日胡某打电话给自己说没看到母亲吴某乙,自己到家里看到徐伟坐在客厅沙发上,头低着,母亲吴某乙趴在厨房地上,地上全是血,她头上有很大一个伤口,后来有人报警,警察到场把徐伟带走等情况。其证言还证实:徐伟患有××,自己没有能力监管看护,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请求对其强制医疗。 7.证人徐某丁、徐某戊证言证实:听说弟弟徐伟在家里把奶奶吴某乙杀死。自己父亲曾经带徐伟到南京、淮阴、泗阳等医院看过,徐伟长期吃药等情况。 8.证人徐某己证言证实:徐伟平时吃药等情况。 9.证人徐某庚、刘某、嵇某证言证实:徐伟患有××及服药等情况。 10.证人丁某、陈某证言证实:徐伟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 11.证人庄某(泗阳脑科医院医生)证言证实:徐伟治疗情况。 12.被申请人徐伟供述证实:昨天下午,奶奶到家里,自己就用想好的办法把奶奶杀死,自己先用脚踹奶奶肚子,奶奶倒在地上,自己用拳捣奶奶,没捣死,就赶紧到厨房拿刀朝奶奶头上砍。敌不动,我不动,敌就是我奶奶。 13.物证证实:徐伟作案所使用的菜刀。 14.住院病历证实:徐伟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泗阳县脑科医院住院治疗情况。 1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6.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实:对徐伟人身检查及现场提取血样等物品情况。 17.物证鉴定书证实:徐伟衣物、身体、案发现场及涉案刀刃、刀柄擦拭物、血迹与吴某乙脑组织STR分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81×1018。 1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徐伟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情况。 19.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实:本案发破案,被申请人归案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伟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检察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徐伟强制医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徐伟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立长
代理
审判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陈宗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