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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2执66号

廖敏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敏;张敏敏;吴学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廖敏,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敏敏,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学义,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廖敏与被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据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36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借款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和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的帐户已由本院冻结,张敏敏帐户上存款余额不足700元,吴学义帐户上存款不足5000元;张敏敏名下有车一辆(已由他人扣押),吴学义名下有车一辆。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认为存款太少不要求扣划,但要求查封吴学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贵AX56**号沃尔沃车一辆,由其管理使用,暂不要求法院处置。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后,现申请执行人廖敏与被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订于2019年2月3日前给付申请人廖敏20000元,余款60000元及诉讼费1230元订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承担。至此,申请人廖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522执66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