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4民初906号

张根发与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根发;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906号

原告:张根发,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利,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晗宇,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祥云街东侧、翠明园北水岸鑫城**商业房102铺。

法定代表人:丁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根发与被告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4972.4元(以已付房款89317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房屋达到法定交付条件且实际交付之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白沙镇康庄大道东侧,热电厂西侧的“丹桂苑”小区房屋一套,房屋交付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的,需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付房屋,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第九条之规定,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与本案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成立,该公司已于2017年5月8日注销。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系由郑州联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更名而来,该公司存续至今。故原告并非与本案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与已经注销的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原告要求由郑州联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更名而来的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根发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晶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