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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行审2号

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与陈诗传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陈诗传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琼96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双拥路**环保局办公大楼。 委托代理人杨广南,屯昌县生态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诗传,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儋州市。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屯昌环保局)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屯环保罚(2018)1号《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屯昌环保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屯昌环保局的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撤回对屯环保罚(2018)第1号《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艳萍

审 判 员 阮慧婷

审 判 员 林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闫海宁

书 记 员 王 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