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365号
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夏福泉,董事长。
被
申请人:毛凯,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
申请人:刘丽,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原告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凯、刘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毛凯、刘丽名下位于德城区解放南路南源丽都C2号楼5单元13层1302号房屋,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凯、刘丽名下位于德城区解放南路南源丽都C2号楼5单元13层130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