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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365号

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凯;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365号

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夏福泉,董事长。

被

申请人:毛凯,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

申请人:刘丽,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原告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凯、刘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毛凯、刘丽名下位于德城区解放南路南源丽都C2号楼5单元13层1302号房屋,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凯、刘丽名下位于德城区解放南路南源丽都C2号楼5单元13层130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