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527号
原告:刘宏文,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何大强,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刘宏文与被告何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刘宏文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宏文负担。
审判员 潘琛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行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