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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527号

刘宏文与何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宏文;何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527号

原告:刘宏文,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何大强,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刘宏文与被告何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刘宏文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宏文负担。

审判员  潘琛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行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