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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666号

马慧琴与嗨生活(宁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慧琴;嗨生活(宁夏)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666号

原告:马慧琴,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嗨生活(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郝云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慧琴与被告嗨生活(宁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马慧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交给嗨生活(宁夏)科技有限公司3000元,2018年1月8日入股1万元,合计13000元,当时还有3000元货,香港旅游,至今分文未兑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加盖了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嗨生活(宁夏)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何种关系,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慧琴的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63元,退还原告马慧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