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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5执异15号

(2019)内0425执异15号张淑红与董彦龙、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4-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淑红;董彦龙;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15号异议人(案外人):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西拉沐沦商业广场**楼下。

法定代表人:孙艳冰,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淑红,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委托代理人:孙国刚,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彦龙,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法定代表人:董彦龙,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张淑红与董彦龙、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对执行未来城商业步行街6号楼整体、1号楼整体(扣除1-1-7、1-1-8、1-1-9、1-1-10、1-1-11、1-1-12及三层商厅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同成公司称,2016年,异议人以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15)克执字第02213-3号执行裁定书所执行和评估的是异议人公司的财产。而且截止目前为止,尚无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亿辰置业公司混同。上述裁定书执行标的错误,为此提出异议,望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中止对(2015)克执字第02213-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5年1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张淑红与董彦龙、亿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4月28日依张淑红的申请查封了亿辰公司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未来城商业步行街6号楼整体、1号楼整体(扣除1-1-7、1-1-8、1-1-9、1-1-10、1-1-11、1-1-12及三层商厅的房屋)。2015年7月15日,本院对该案作出(2015)克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董彦龙、亿辰公司偿还张淑红借款人民币11200000元及利息。2015年11月26日,张淑红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5)克执字第02213-3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上述房产3年。2018年3月22日,同成公司对查封未来城商业步行街6号楼整体、1号楼整体(扣除1-1-7、1-1-8、1-1-9、1-1-10、1-1-11、1-1-12及三层商厅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内0425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同成公司的异议请求,同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同成公司就上述执行标的已经提出过异议,且被裁定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葛海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