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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6刑初556号

陈连锁、张艳锋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陈连锁;张艳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326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连锁,绰号陈陈,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邑县。2017年9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辩护人武涛,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艳锋,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2017年6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8]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连锁、张艳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志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连锁及其辩护人武涛,被告人张艳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连锁与平邑县丰阳镇的李某有债务纠纷。2016年12月15日17时许,陈连锁与他人将李某带至其出租屋内,陈连锁、张艳锋对李某拳打脚踢,陈连锁安排张艳锋等人对李某进行看管,非法限制其自由,直到2016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岳凤花、江某等人的证言,平邑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连锁因向被害人李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张艳锋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连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为了讨要债务,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经审理认为,该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艳锋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连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张艳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时圣宏

审判员  刘作元

审判员  田德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正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