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4民初1375-1号
申请人:孙双武,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安县人,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
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蒋国庆,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
申请人: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东北街欧陆豪庭小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秀东,职务经理。 申请人孙双武与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冀1024民初137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三被申请人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