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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375-1号

孙双武、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双武;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4民初1375-1号

申请人:孙双武,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安县人,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

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蒋国庆,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

申请人: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东北街欧陆豪庭小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秀东,职务经理。 申请人孙双武与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冀1024民初137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三被申请人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