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4644号之一
原告:魏致海,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大珠,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卢月荣,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魏致海与被告王大珠、卢月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致海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致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原告魏致海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傅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