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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24644号之一

魏致海与王大珠、卢月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魏致海;王大珠;卢月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4644号之一

原告:魏致海,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大珠,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卢月荣,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魏致海与被告王大珠、卢月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致海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致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原告魏致海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傅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