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02执2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佳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德新路**。
法定代表人:吕燕,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佳乐美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康杰北路**明泽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毅,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市场******。关于运城市盐湖区佳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空港开发区佳乐美购物商场有限公司、王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佳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佳乐美购物商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佳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1197.14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7.13%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佳乐美购物商场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佳佳商贸有限公司质保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及本案执行费4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18年8月6日起5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佳乐美购物商场有限公司、王毅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彦宏
审判员 尚晓东
审判员 师志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