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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8民初3754号

霍彦勇与王洪伟、霍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霍彦勇;王洪伟;霍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28民初3754号

原告:霍彦勇,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然,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洪伟,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霍艳红,女,汉族,住东明县。 原告霍彦勇与被告王洪伟、霍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彦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2.涉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到2018年1月期间,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8年1月,共计借款15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8年3月,不再支付利息,更不向原告支付本金。2018年7月1日王洪伟给原告重新书写借条,霍艳红作为担保人。此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避而不见,打电话不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王洪伟、霍艳红均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洪伟与霍艳红是夫妻,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二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8年1月止,共计借款1500000元。2018年7月1日,由王洪伟作为借款人,霍艳红作为担保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王洪伟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向霍彦勇借款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月利息为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利息按月支付。借款人在填写借条时已以现金方式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出具本借条。担保人霍艳红对本债务提供担保。”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洪伟向原告霍彦勇借款1500000元,由王洪伟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就涉案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所以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霍彦勇要求王洪伟偿还借款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霍艳红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为保证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故霍艳红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有权向王洪伟追偿。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彦勇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霍艳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洪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王洪伟、霍艳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厉红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