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022民初346号
原告:史金花,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环县人。
被告:杨建宇(曾用名杨卫国),男,1986年1月7日出生,环县人。 原告史金花与被告杨建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金花、被告杨建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50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份,原、被告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环县中天实业楼房刷白工程提供刷白劳务,约定劳务费160元/天。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清算,被告尚短欠原告劳务费2500元。2016年农历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500元的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 杨建宇承认史金花提出的欠款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建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史金花劳务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建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