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2民初346号
原告:赵广川,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唐建岭,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赵广川与被告唐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广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建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广川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24日,被告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24日,被告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303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等书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建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广川借款30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3元,由被告唐建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傲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