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3执恢63号

龚亮与周忠海、萧县锦都煤矿、徐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亮;周忠海;萧县锦都煤矿;徐海平;龚亮;周忠海;萧县锦都煤矿;徐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龚亮,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周忠海,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萧县锦都煤矿,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徐海平,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徐海平,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居民身份证地址安徽省萧县,现在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10号院5号楼1510室。本院在执行龚亮、周忠海与萧县锦都煤矿、徐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海平原配偶王娜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房产。王娜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为其个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10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房产为王娜与被执行人徐海平共同所有。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王娜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权证号:“X京房房权证丰字第**)房产。王娜在上述房屋成交价值的50%范围内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

审判长  刘建航

审判员  宋宏伟

审判员  单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