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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民初423号

崔水标与吕晓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水标;吕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02民初423号

原告:崔水标,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晓东,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崔水标与被告吕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水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水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票款计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26日对合作投资股票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投资股票款计650000元。由于市场原因,账面亏损150000元,由被告承担30%,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亏损股票款50000元,已向原告支付10000元,尚欠40000元由被告分期支付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吕晓东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崔水标与被告吕晓东合作投资股票,原告崔水标初始出资650000元,由于市场原因,账面浮亏150000元。2012年5月26日,双方协商后达成一份协议,约定浮亏部分被告吕晓东承担30%(凑整款50000元),原告崔水标收到被告吕晓东现金10000元整,另外40000元由被告吕晓东分期偿还。诉讼中,原告崔水标认为分期偿还方式为一年支付10000元。被告吕晓东除签订协议时支付10000元以外,剩余40000元未予支付。 以上事实,由协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吕晓东向原告崔水标出具的协议内容明确,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吕晓东应当偿还原告崔水标合作炒股亏损款项40000元。协议未明确约定分期偿还的期限,虽然原告崔水标认为分期偿还方式为一年支付10000元,但是并无依据证实,其主张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吕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水标4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吕晓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童旭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