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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81行审5号

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解雷雷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雷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1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晁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开坤,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解雷雷,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解雷雷作出新卫医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卫医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解雷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新卫医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解雷雷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黎明

审判员  晁岱卿

审判员  马广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