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21执恢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乔翔,男,生于1966年1月2日。
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洁,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长林,男,生于1972年6月16日。
第三人:西安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园平,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乔翔与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乔翔退还保证金1500000元、偿还借款3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200元,合计2325200元,被执行人杨长林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但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林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西安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收入,即西安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452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西安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质保金收入145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汉军
审判员 吴晓红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