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刑更98号罪犯梁艳阳,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现在辽宁省北镇监狱服刑。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阜开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艳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阜刑二终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艳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2017)辽刑更字第1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北镇监狱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艳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艳阳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后,被执行机关表扬5次,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7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艳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艳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