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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民初1567号

柳长云与刘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柳长云;刘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民初1567号

原告:柳长云,女,1950年4月11日出生,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告:刘振,男,1979年2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负责人:耿维刚,经理。 原告柳长云与被告刘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柳长云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长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长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783元,由原告柳长云负担。

审判员  王合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来媛媛

书记员徐鸿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