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5财保3号
申请人:方来富,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西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5051633xxxx。
法定代表人:叶其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叶其红,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申请人方来富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28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等的房产等财产。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位于永丰县房产。申请人方来富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来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案确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其红所有的银行存款328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其红价值相等房产等财产,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63.00元,由申请人方来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才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