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4幢1-2107室。
法定代表人:孙会军,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国锋,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灵品,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风伟,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上诉人洛阳市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国锋、李灵品、肖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