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319号
申请人:长沙湘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谢铮,总经理。
被
申请人:承德滨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黄酒馆112线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津铭。申请人长沙湘膜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滨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承德滨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828.3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湘膜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承德滨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828.3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方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旭
书记员(兼) 黄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