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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执3828号之二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时晓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晓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7执38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韦荣良。

被执行人:时晓星,男,1975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时晓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该物业费已由原房产开发单位予以预缴支付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时晓星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507执3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程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宁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