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梅,女,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海,男,1987年7月12日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燕,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谢小梅因与被上诉人李启海、郭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小梅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指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小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倪红晏
审判员 卢 丽
审判员 杨 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