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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破申5号

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与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破申5号

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新兴产业育成中心****。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以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小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雯,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白熊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学祥。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被申请人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破产申请书,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朱琴娟

审判员  陈晓红

审判员  季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