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刑更195号罪犯宋刚,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医院服刑。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江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80.12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6年12月27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0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宋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五个月有期徒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11月,四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其按相关法律规定,系减刑从严罪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刚减去五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5年8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伟勋
审 判 员 伍 健
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