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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2民初1533号

崔理明与范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理明;范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2民初1533号

原告:崔理明,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瞻榆镇镇内。

被告:范德军,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新发乡联合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