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26民初第7743号
原告:章明东,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崇安、徐素珍,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臣华,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王小娃,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两列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明东与被告汤臣华、王小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后,原告章明东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章明东承担。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