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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8民初121号

梁菊香与任江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菊香;任江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梁菊香与任江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121号

原告:梁菊香,女,195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团飞,(系原告梁菊香之子),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任江欢,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塬,男,住陕西省周至县(由周至县尚村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

负责人:刘玉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育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梁菊香与被告任江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梁菊香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菊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菊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菊香负担。

审 判 员 郑 颖 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倩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